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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 彰显地方特色

  • 发布日期:2020-07-17 09:14
  • 有效期至:长期有效
  • 政策法规区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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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近日,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要求,全面加强云南省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和建筑风貌水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聚焦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新时期建筑方针,在尊重山水环境特征和城市历史记忆的前提下,建设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环境特征相适宜,经得起时代和历史检验的精品建筑,彰显云南特色。

《通知》结合工作对象,进一步明确了管控重点。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城市超大体量公共建筑、超高层地标建筑及城市重点地段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

《通知》结合工作职能,进一步细化了管控措施。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抗震设防审查审批、消防技术审查、初步设计审查、节能设计论证、特色风貌管控等具体措施进行了明确。要求各地要找准特色风貌定位,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塑造城市整体特色风貌,彰显城市“颜值”。严禁因城市建设破坏地形地貌、填湖填江、围湖建房,严禁拆除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严禁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通知》结合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制度建设。建设城市和建筑风貌管理制度,加强设计企业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动态管理,探索设立城市总建筑师,组织开展建筑评论,提高全民审美素养,推进建筑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提高建筑设计水平。

《通知》结合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落实。明确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建筑设计方案突破底线、风貌管理工作不力,建设面子工程、形象工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提出问责建议,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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